港獨人士的參選資格

有評論認為會有候選人陸續被撤參選資格,我不同意。相反,我推測選委會很快就會通知梁天琦他符合參選資格。

以陳浩天下手是相當高明的一步棋。港府最大的動機是要港人習慣篩選, 這和中央就香港特首普選的立場是一脈相承的。相較高知名度的梁天琦,支持度低的民族黨和陳浩天無疑是更佳的切入點。非建制的選民大都不支持港獨,只求有一個真正公平公開的選舉。要他們支持明言爭取港獨,且言行甚為「騎呢」的民族黨是相當尷尬的,從昨晚泛民的反應就可知一二。

若有人問,《立法會條例》的確要求候選人擁護《基本法》,而陳浩天明顯不符該條件,撒銷參選資格不正合理嗎?法例有要求和由誰來執行是兩會事。法例說室內吸煙要罰款,難道我就可以見到有人違例時要求他付錢?同樣,《立法會條例》有關擁護《基本法》的部份有否賦予選舉主任權力作判斷是絕對有爭議的。

其實以常理分析就會明白,選管會是次做法十分有問題:民族黨所謂爭取獨立至今只是說說而已,並無實質行動。以此指摘陳浩天並不擁護《基本法》,無疑是思想審查。強姦在香港是刑事罪行,但你會認為說句「X你老母」就是藐視法律嗎?更甚,現在單單一個選舉主任就可以行駛如此權力,根本是荒謬得很。

最後,當此例一開,我們就必須問擁護《基本法》的標準為何?例如提倡三權分立,是否違反基本法「行政主導」的「立法原意」?支持「結束一黨專政」,又是否違反國家憲法第三條有關「民主集中制」的規定?或許有朝一日,出席過六四晚會都不能參選。雖然這情況現時看似不可能,但英諺有云:「never say never」,回歸時又有誰想像得到今天禮崩樂壞的境況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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